查看: 1431|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人力资源]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复制链接]

115

主题

122

帖子

533

积分

网站编辑

Rank: 8Rank: 8

积分
533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3-11-7 13:02: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第四条 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卫生、药品监督、价格、计划生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全文下载: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马上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毒镜头:老镜头、摄影器材资料库、老镜头样片、摄影
爱评测 aipingce.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