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2 22:03| 发布者: 丸子头| 查看: 749| 评论: 0
1.养老保险1.1 Q:何为养老保险? A: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1.2 Q:基本养老保险由什么组成? A: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3 Q::领取养老金应具备的条件是? A:领取养老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岁; 女:可到存档部门详细咨询,按管理岗位或非管理岗位来确定50岁或55岁退休)并已办理退休手续; (2) 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 (3) 个人缴费至少满15年。 1.4 Q:养老保险是否可以转移?办理转移手续所需资料? A:养老保险是可以转移的,同时转移个人帐户存储额。 所需资料: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在A4纸一面上);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1.5 Q: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什么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A:(1)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2)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1.6 Q: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如何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A:(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