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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李洪元事件:现有材料不足以追究华为的法律责任

2019-12-3 13:30| 发布者: | 查看: 127| 评论: 0

摘要:   华为前员工李洪元离职后被起诉敲诈勒索、被捕 251 天一事的信息正在逐步公开,目前外界质疑的信息比较集中在李洪元应该如何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此,腾讯科技联合知乎法律优秀回答者陈嘉康、王瑞 ...

  “华为前员工李洪元离职后被起诉敲诈勒索、被捕 251 天”一事的信息正在逐步公开,目前外界质疑的信息比较集中在“李洪元应该如何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此,腾讯科技联合知乎法律优秀回答者陈嘉康、王瑞恩两位律师解读疑问。

  问题一:华为该负什么责任?举报员工该负什么责任?

  陈嘉康:现有材料不足以追究华为的法律责任

  1、刑事层面(华为)

  诬告陷害罪、伪证罪都不是单位犯罪,《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换言之,法律未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单位不负刑事责任。华为公司不能成为诬告陷害罪、伪证罪的犯罪主体,刑事层面至多追究举报员工的法律责任。

  2、刑事层面(举报员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以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错告≠诬告,刑事层面,能否追究具体员工责任,也很有难度(何况追究员工其实也并不影响华为公司)。

  3、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且不论华为公司并非刑事附带民事责任(若有)的赔偿主体,本案并不存在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

  4、民事层面

  本案中,受害人已经获得国家赔偿,国家赔偿范围内,通常不重复支持赔偿诉请。

  本案中,受害人释放后并无羁押导致的后遗症,羁押期间的损失又已经获得国家赔偿,很难向华为进一步追究民事责任。

  问题二:李洪元该如何维权?

  王瑞恩:李洪元有可能基于名誉侵权等案由,要求获得赔偿

  之前有过讨论,是否可能存在部分人员对李洪元进行诬告陷害的情形。这里需要说明一点:诬告陷害,并非刑法中的亲告罪,仍然属于公诉案件的范畴。如果李洪元认为存在此类情形,还是应当首先向公安机关报案,不能自行起诉。

  但有一点例外:如果被害人(李洪元)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则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然而,即便经查明存在诬告陷害的情形且因此被定罪,由于诬告陷害罪并不是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李洪元仍然无法因此获得更多的经济赔偿。

  这是刑事的情形,在民事层面,李洪元有可能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获得更高的赔偿。

  之前流传的报道,提到了李洪元得到了国家赔偿,其中的人身自由损害赔偿是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的,2019 年标准为每日 315.94 元。

  然而,考虑到此次事件对李洪元实际获得收入能力造成的损失和名誉的损害,这一赔偿可能无法完全填平其所受到的损失。对此,李洪元有可能基于名誉侵权等案由,要求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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