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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一个连接者的责任边界

2018-5-12 03:19| 发布者: | 查看: 72| 评论: 0

摘要:   文/魏武挥  来源:微信公众号扯氮集  一  一位投资了滴滴的人士,在一次打车过程中,与滴滴司机发生口角,为滴滴司机殴打所伤。这件事最终以滴滴道歉赔偿(代为支付医药费)告终。  算是一个 happy endi ...

  文/魏武挥

  来源:微信公众号“扯氮集”

  

  一位投资了滴滴的人士,在一次打车过程中,与滴滴司机发生口角,为滴滴司机殴打所伤。这件事最终以滴滴道歉赔偿(代为支付医药费)告终。

  算是一个 happy ending,滴滴没有推卸责任。但比较值得注意的事是,至始至终,这位滴滴司机并没有在公开场合说过什么。

  等一下,滴滴没有推卸责任——其实这句话非常值得再做思考。

  

  阿里从来没有否认过淘宝上存在假货——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淘宝在防范假货这件事不是没有投入的,并非听之任之。

  当一个消费者在淘宝上买到假货后,标准的流程是寻找淘宝运营方(小二)的帮助,在他们的协助下,向卖方讨要说法。

  换句话说,消费者和卖方,是一对博弈者,而淘宝,更像是仲裁者的角色。在我的印象中,很少有这样的案例:消费者由于买到了假货,淘宝予以赔款。

  而在更多的平台型内容网站上,长期以来遵循的是避风港法则:张三传了盗版,不干平台的事。在李四出具侵权证明后,平台予以将侵权内容下架,做到这点平台就不承担侵权的责任。

  

  但后来的风向发生了变化。

  普遍被接受的避风港法则开始向红旗法则迁移。也就是说如果侵权方的侵权显而易见(比如一部完整的正在院线播放的电影被上传),平台方理应知道这是侵权行为,如果任由其发布,平台有责。

  这种责任的迁移,和具体操作性有关。随着技术的发展,平台是可以发现侵权行为的——不是理应发现,而是是可以发现。从应然到实然了。

  比如 youtube 很早就通过技术辨析视频中的连续帧数,来判断是否和库里的某个版权作品雷同,从而达到防止侵权。

  红旗法则要求平台承担更多的责任,这句话其实另外一个意思就是:平台并不是中立的。

  

  在中国,我们会看到官方语境中,“主体责任”这四个字被强调得越来越多。

  内容平台的主体责任,已经是定了调的议题。平台有责任防止不合法的内容出现,而不能借口说这是平台接入者(比如某网民,或第三方内容生产机构)干的,我可以不承担责任。

  在我的理解中,主体责任就是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写进民事诉讼法的,这是一个很沉重的责任,并不是责任分割。

  当李四因为张三侵犯 ta 的权利,进行索赔——假定 100 万,且法院支持,平台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就是:李四可以自由选择是由张三赔付还是平台赔付。

  一般情况下,李四当然会选择更有实力的机构——也就是平台——进行赔付,道理很简单,更有实力等于更有可执行性。

  而平台如果真需要承担主体责任,是会彻底压垮共享经济概念的一个紧箍咒。

  

  汤姆·斯利写过一本书,书名叫《共享经济没有告诉你的事》。

  如同《删除》一样,但凡对创投概念冷嘲热讽的都不会畅销一样,这本把共享经济说得一无是处的书,并没有什么名气。——顺便说一声,舍恩伯格后来又写了《大数据时代》,这回迎合了创投圈的需求,书立刻畅销,舍恩伯格立刻变得赫赫有名。但斯利同学没这么干。

  在这本书里,斯利花了相当大的篇幅,写出了一个共享经济的商业秘密:将成本大幅甩出。

  这就是为什么任何一个共享经济平台都不会承认自己是服务提供者,他们总是强调自己是服务提供者和获取者之间的连接者。

  比如说,Uber 早些年有相当多的驾乘之间的矛盾,Uber 一直试图想扮演类似淘宝的角色:我不需要为驾驶者承担责任,虽然我可以协调你们之间的纠纷。因为:司机不是我的雇员。

  所以,Uber 拒绝道歉,也拒绝赔偿。当然,Uber 也拒绝承认,我是一个出租车公司。

  纯理论而言,Uber 这个态度其实不能算错。

  

  在大力强调平台主体责任的当下,恐怕连接者而不是服务提供者的说辞,至少在中国,是很难行得通的。

  在滴滴司机打人这个 case 中,司机并不是滴滴的员工,而是一家商超的职员,的确有“共享经济”的味道在。滴滴的确只是服务提供者和需求者之间的连接。

  但滴滴依然道了歉,依然进行了物质上的补偿。这也是舆论对滴滴的要求;你不能甩锅。

  假定滴滴按照纯理论的连接者角色要求自己只是去尽淘宝式的责任,恐怕舆论并不会放过他。乘客也不会。事实上,乘客在他的那篇刷屏文章里,也对滴滴第一时间的反应做了抱怨。

  无论纯理论上滴滴是不是连接者,公众已经把它等同于一家出租车公司。

  

  最新的一个新闻是,一位滴滴司机涉嫌杀害某位女空姐,并潜逃。

  滴滴已经发布了百万悬赏,来寻找这位司机。

  与司机打人这个 case 类似的是,这个疑凶也不是滴滴的雇员,因为车型是顺风车。

  我们现在假定,最终疑凶归案,刑事责任肯定是要承担的,接下来就是民事责任,也就是民事赔偿。

  受害者家属能不能要求滴滴承担连带责任?换而言之,在这起司机提供服务过程中引发的血案,受害者家属能不能任意选择司机或者滴滴进行民事赔偿?

  如果说,顺风车的准入门槛低于网约车的准入门槛(后者对司机、车型的要求更多,比如司机不应有刑事记录等),那么假定是一台网约车且司机并非滴滴员工,犯下了这样的血案,滴滴该承担什么责任?

  可以留言写出你的答案,但无论如何,共享经济将成本大幅甩出的仅仅连接者的角色,在时下的现实中,恐怕已难成立。

  一位 FA 昨天在朋友圈里说

  共享模式的本质还是将供需双方资源的新匹配关系,从供需两方提升的 surplus 部分中抽成。主要特点就是模式轻(易规模化),利润来自增量(利润空间大)。说到本源上来,企业潜力=单个利润*规模,本来是极好的商业模式。后来做重了的共享模式都是伪概念。

  我没有留言讨论。但我以为,恐怕他太乐观了,利润空间没有想象得那么大。

  (作者执教于上海交通大学媒体与传播学院,天奇创投基金管理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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