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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测试促进软件开发规范化

2014-6-25 14:33| 发布者: tianzc| 查看: 416| 评论: 0

摘要:   《构建基于HPLH6000服务器的软件测试系统》是刊登在中国计算机用户协会成立二十周年记念大会出版的“中国计算机应用论文精选”论文集上的一篇文章,关于这篇文章的内容我就不再重述,也许有些同志还有印象。   ...

  (2)测试报告中,对于发现问题的环境和过程描述不细,不利于软件改正。

  有些测试部门提交的测试报告,只有各软件发现的问题和缺陷列表,测试的条件和环境,尤其是发现的过程描述不细致,不利于开发部门对照改进。

  在测试工具的支持下,测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该准确复现,并提交给开发部门,以便开发部门能方便地改正问题,这是正规化测试和开发的要求。

  (3)测试认定的缺陷原则不明确,又没有事前告知被测方,很容易造成测试人员与开发人员对于错误和缺陷的认定不一,引起对测试结果的误解。

  测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该无二义性,得到测试和开发双方的认可,这点应该非常明确。测试以软件需求为依据,由于部分软件需求对于功能描述不细,使用手册对于部分细节也没有定义,当测试人员发现一个问题或疑义时,由于没有规范化的测试法规和原则,容易造成双方对于测试结论存在分歧。

  例如:MIS软件中,当用户保存数据成功时,开发人员将保存的结果显示在记录列表中,而测试人员则认为应该显示提示窗口,告诉用户:“保存成功!”,这两者就存在明显的分歧。

  测试人员认为开发方的软件存在缺陷,而开发方认为他们的工作方式已经可以满足用户的要求,而且,频繁的显示提示窗口,会打乱用户的处理流程。

  此时,若没有事先明确的测试规范和细则认定,这类错误就无从认定。测试人员在未经认定的情况下,片面地将这类错误认定为缺陷,罗列在测试报告中,对测试结论是非常不严谨的。对于开发方也是非常不公平的。

  对于这类问题,可以在测试规范中加以明确说明,事前公之于众,做到开发和测试双方的认可,避免在测试中对于问题认定的歧义。同时,对于部分无法认定的情况,应该和开发方商定后加以定性,并对测试规范和细则随时加以修订,以便开发方日后的改进和完善,共同提高软件开发和测试的水平。

  (4)对于多次测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开发方和测试方都应有倒查机制,及时发现问题的出处,以便提高软件开发和测试的规范化水平。

  现在,测试人员对于同一软件的多个版本进行多次测试时,有时会发现不同的问题和缺陷,这些新的缺陷,有些是由于开发方在改正前期的错误时引起的新错误,有些是在前期版本中就已经存在的错误,只是由于测试方在早期的测试中测试不认真而遗留的问题,对于这两种情况,应该区别对待。

  对于开发方后期改正引起的新错误,是开发方新产生的,应该视为开发方修改错误造成的问题,视为新的软件错误。对于前期就已经存在的问题,应该认定为由于测试部门前期测试不认真而忽视所遗漏,对于测试方应该予以警告和批评,督促其加强测试的重视和认真程度,而不应简单地认定为开发方的错误(当然,开发方还是应该认真改正这类问题)。

  否则,这类问题地隐藏,会导致测试部门对测试重视不足,不利于提高测试方的测试水平。同时,倒查机制的建立,对于双方都有明显的鞭策和激励作用,于各方都有好处。

  对于这些问题的确认认定,从开发方提供的各种版本的软件产品中,可以很容易地发现问题确切出处,同样,倒查机制的贯彻,也可以促进软件配置管理地实施和完善。

  (5)在可能的情况下,测试部门应该将测试工具提供给开发部门,以便其在早期建立测试环境,完善测试环境,提高测试水平。

  测试工具的实施,使软件测试从早期的手工方式进化到自动方式,从定性为主发展到定量为主,各种规范的测试手段不断完善,测试工具也越来越全。

  在这种情况下,测试部门可以提供部分测试工具给开发部门,对开发部门实施测试培训,提高软件的前期测试水平和能力,在开发部门内部完善测试机制,减轻测试的后期压力,提高开发部门对于测试的重视程度,共同提高软件的开发水平,做到开发和测试水平的同步提高。

  我们相信,随着开发和测试的不断规范,提供的软件产品将更加完善,我们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质量不断提高,对于提高我们的软件开发能力,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开发和测试水平的提高,必将创建二者双赢的局面,共同提高软件开发的水平,向着CMM的更高要求迈进,使我国的软件开发从小作坊形式,向软件产业前进,提高我国软件的产品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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